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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桂政办发〔2018〕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27日

 

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开展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的跨省域调出计划,结合我区深度贫困县(市)实际,对节余指标调出和资金使用统筹安排。

第三条深度贫困县(市)包括马山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昭平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等20个县(市)。

第四条深度贫困县(市)人民政府是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深度贫困县(市)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制订节余指标调出计划和确定调剂资金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订调剂资金使用和监管细则,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平衡调剂节余资金。

 

第二章调出计划的编报和下达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调出计划,结合深度贫困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潜力及实施情况等,制订深度贫困县(市)节余指标调出计划分解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深度贫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节余指标调出计划分解方案,编报当年节余指标调出和资金计划,报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在完成验收和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深度贫困县(市)报备的节余指标调出计划,以及深度贫困县(市)增减挂钩项目立项、验收、节余指标数量、交易意向等情况,于每年10月30日前制订全区调出节余指标和资金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函告自然资源部。

第八条深度贫困县(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拆旧复垦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可复垦为各类农用地的节余指标面积、耕地质量等。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的选址、复垦地类、安置新村建设要因地制宜,并符合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等要求,防止盲目推进。

第九条深度贫困县(市)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拆旧复垦安置方案。

第十条申请调出的节余指标数量必须与增减挂钩项目挂钩,项目必须通过立项批复并在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

 

第三章调剂资金的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反馈结果,进一步核定深度贫困县(市)调出节余指标面积、复垦为各类农用地面积和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以及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数量,制订调剂资金下拨方案,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

完成验收备案的项目,下达对应项目调剂资金总额的100%;完成立项备案的项目,下达对应项目调剂资金总额的70%,待项目验收备案后再根据实际复垦的节余指标数量和质量下达剩余30%资金。

第十二条调剂资金要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的深度贫困县(市)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十三条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果为准。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的,社会投资方所获得的利润应控制在社会投资方投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的15%以内。实际支出成本范围,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拆迁补偿费、业主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方面的资金。

其他非深度贫困县(市)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拆旧复垦的实施和监管

 

第十四条深度贫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调出节余指标计划,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在充分尊重民意、坚决杜绝强制拆建的基础上,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开展复垦工作,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安置和补偿。

第十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拆旧复垦安置项目、建新项目以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细化明确宅基地退出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费拨付的方式和程序,制订具体的激励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统筹协调,督促深度贫困县(市)加快推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进度;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确认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深度贫困县(市)调出节余指标低于自治区下达调出计划的,自治区将在上报自然资源部前进行统筹调整,并在下一年度调剂计划分配时适当减少该深度贫困县(市)调出节余指标。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3年内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将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指标和资金。

第十八条加强在线备案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确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和组织深度贫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在线报备,负责在监管系统中将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增加的耕地保有量及时备案,以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深度贫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增减挂钩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进行在线报备。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拆旧复垦安置精准落地。

第十九条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经批复验收确认的增减挂钩项目进行100%遥感监测,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进行随机实地抽查复核,重点对拆旧区复垦面积和质量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除国家重点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外,将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受理其用地报批。加强对增减挂钩复垦工程及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监测和指导,确保复垦的新增耕地与配套的工程正常使用并发挥长效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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