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切实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一张蓝图干到底”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五个优化”的工作要求,改进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模式和项目用地保障方式,确保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依法依规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管理方式,建立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新模式。
——坚持统筹协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多规合一”的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结合“三区三线”(“三区”是指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三线”是指根据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空间管控等要求,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优化交通建设项目选址。
二、严格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
交通建设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一经确定,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勘测定界等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相关工作。交通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依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深入现场勘查线路地形,详细调查项目用地情况,掌握第一手基础资料;要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做好全区交通建设项目与“三区三线”空间关系的摸查工作,将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线路用地按照建设时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研究,充分考虑城镇开发边界中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的预留空间,确定项目路线走向、技术等级、建设里程、路基宽度、新增建设用地等主要内容,预留枢纽站场、互通立交等控制性工程空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研究方案,将交通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为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保障。
三、严格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土地利用审查
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后阶段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深入开展土地利用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建设是否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是否避让优质耕地、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等。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符合用地标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由具备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或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项目选址发生变化、与土地用途管制不相符的交通建设项目,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因项目部分选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交通建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符合修改规划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条件的,依法依规修改规划、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按规定需修改规划、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交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规划修改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进行多方案比照论证后推荐最优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编制规划修改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规划修改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可行性组织踏勘论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深度贫困地区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四、加快交通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工程建设意见,项目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后不得随意更改;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及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确保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交通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用地预审要求,在项目预审用地范围内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交通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使用林地、地灾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及征地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统筹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可通过土地整治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自行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按照同一地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总投资中应足额计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
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补充耕地质量由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合理统筹布局剥离利用点,优先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垦造耕地、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复垦等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确认后,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六、保障交通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地
国家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和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随同项目建设用地一同报批。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按批次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移民迁建用地应符合城市、村镇建设用地标准,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占地规模。
七、严格规范交通建设项目依法用地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等阶段,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求,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交通建设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批复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随意改变项目选址范围。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用地范围施工建设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推进交通项目建设。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危机意识,抢抓政策窗口期,把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提高地方区域竞争能力的有力抓手。要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交通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用地保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编制、项目选址、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交通建设项目审核把关。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方案、用地预审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及用地规模不得更改。经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深入研究后,确需进行重大更改且突破用地预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规范开展交通建设项目征地前期工作。交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征地调查,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项目建设单位要足额核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纳入工程概预算,主动配合征地调查、确认工作,确保交通建设项目用地顺利推进。
2019年3月5日
相关信息:《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